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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绿地违规"变更"为住宅用地 业主告赢"中原护绿第一案"
大河楼市网2007年8月22日08:39 大河报 吴娟娟 张鸿飞
核心提示:在郑州市一小区,业主共有绿地被“变更”为住宅用地,经过多次交涉,有关部门没有解决,业主代表一怒之下将郑州市政府告上法庭,经过3年的奔波,昨日,业主代表张明礼和李积贤接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至此,被誉为“民告官中原护绿第一案”的民告官案件以一审业主获胜画上了句号。
□记者路六居实习生吴娟娟文首席记者张鸿飞实习生张亮亮图
昨天,郑州市燕凤小区业主张明礼和李积贤接到了(2007)郑行初字第14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至此,被誉为“民告官中原护绿第一案”的民告官案件以一审业主获胜画上了句号。
、 回放燕凤小区的坎坷护绿路
昨天上午,面对记者的采访,燕凤小区的业主们拿出了一摞3年来新闻媒体对该小区的报道,而这一切都是因为“护绿”所引发。
2004年12月8日,本报以《物业经理挥刀砍伤花甲老太》为题首先对业主们护绿所付出的代价进行了报道:2004年12月6日下午,正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办公室值班的61岁居民王美英突遭不测,被该小区物业公司经理李正坤挥刀砍伤。原因是“燕凤小区8号楼和9号楼之间,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图上是‘中心花园’和‘幼儿园’,却被开发商卖掉要盖楼。为保住小区内这块5亩多的公共绿地不被侵占,业主们不惜日夜轮流看管,而物业公司却向着开发商。据王美英讲,当时,她正在办公室值班,物业公司经理李正坤浑身酒气走了进来,一句话不说,突然扬手朝她脖子上打来。见到对方手里拿着菜刀,她急忙伸手阻拦,刀落在她的手指上;接着,对方又上来砍第二刀,砍到了她的脖子和肩膀上”。
随后的两年多时间,燕凤小区的业主为维护绿地多次和开发商发生纠纷。
状告政府违规颁土地使用证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燕凤小区,走到8号楼和9号楼之间,顿觉眼前一片空旷,只可惜这片公共绿地上尽是荒草,最深处能达一米,偶尔能看到几朵红色的月季花从荒草中探出头,在绿地西侧有一排房子,墙上写着“公共绿地,严禁侵占”8个巨大的红字。
“当年,这片绿地上都是种的花草和树木,我们为能居住在这样的环境下感到高兴,可谁会想到成现在这个样子。”业主宋先生告诉记者,之所以会引业主的护绿行动,还要从开发商河南兴豫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该小区说起。
1993年,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为兴豫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4年,又为兴豫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把小区内8号楼和9号楼之间的一块地规划为中心花园、托幼、公厕、垃圾站和热交换站。1998年,燕凤小区建成,郑州市人民政府为兴豫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然而,到了2003年6月21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注销了兴豫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3年6月28日,兴豫公司与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这块3787.3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盛和公司。2003年12月12日,郑州市政府依据双方提供的材料,为盛和公司颁发郑国用(2003)字第05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住宅。2003年11月,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又给盛和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本是一块公共绿地,就这样成了住宅用地,作为燕凤小区的业主当然难以接受,因为这块地作为小区绿地和配套用地,已经作为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计入房价,业主购房后,该绿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从2004年起,由于新的开发商要在这块绿地上盖房,燕凤小区的272户业主联合起来成立了护绿队,除了派人每天轮流看守这块绿地外,还向河南省及郑州市的多个职能部门反映,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直到2006年6月,河南省建设厅经查证认定:“该块土地原批准用地规划为中心花园、托幼、公厕、垃圾站和热交换站,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在变更该地用地规划前没有举行听证,违反了2002年6月建设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中‘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的规定”。并撤销了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为该小区绿地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6年11月17日,业主张明礼和李积贤被“逼上梁山”,一纸诉状把郑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判决郑州市政府一审败诉
获知一审胜诉,昨天下午,小区的一位王大妈有些激动,她对记者说:“我真想买挂鞭炮放一放,要知道三年都没有睡个踏实觉,总想着咱的绿地会被人占了。”
而代表业主告市政府的张明礼却并没有过多的兴奋,他觉得业主们3年来为护绿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在张明礼和李积贤的行政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他们认为,一是郑州市政府颁发(2003)0597号行政许可证行为程序违法。二是被起诉人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实体上违反了法律规定,超越权限将1998年已经建成并出售的原规划建设的小区绿地及生活附属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小区中心花园、道路及配套用地作为居住小区一部分,具有从属性,业主在购买房产时,房价里已经包含了这部分的相关费用,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特别是在该小区1998年已经建成并验收,且在小区房屋已经全部出售完毕的情况下,公共绿地及配套用地已经不再是属于原开发商兴豫公司的财产,并且该块土地作为小区规划绿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是不允许单独进行分割转让的,那样将严重影响已经建成小区的使用功能,且影响到国家严格规定的绿地率不能达标。而兴豫公司在其开发建设的房屋销售完毕后,也无权将小区业主共有的公用绿地及小区附属用地转让给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建设商品住宅。被起诉人也不应该在盛和公司无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并颁发土地使用许可证。其“程序违法,实体侵权”的错误特征明显,已经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小区严重的群体冲突事件和侵权后果,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对于两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了(2007)郑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本案被诉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的原规划批准用途为建设“中心花园、托幼、公厕、垃圾站和热交换站”,但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为盛和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用途为住宅,改变了原规划用途,且没有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因此,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为盛和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原告以被告该颁证行为违法,要求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第三方盛和公司以该颁证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要求维持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12日为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颁发的郑国用(2003)字第05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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