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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正商禧园3号院1号楼、2号楼、3号楼10楼以下和5号楼为回购安置房,在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八条第8项明确写有:由于本房屋属于回购安置房,出卖人不承诺该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在具备办理产权的条件下,买卖双方应积极配合尽快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金(如契税等)由买受人承担。由于政策原因及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为避免存在争议,在此条事项要求业主本人签字并按指纹,保证业主本人知道此条事项,并同意认可此条事项。
后期如具备办理产权条件,物业会及时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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