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河南省荥阳市塔山路、龙港路交叉口,几十个摊贩长期占道经营、使用高音喇叭叫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但是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对此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置之不理、听之任之、包庇纵容,严重损害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队长、京城中队队长给予处分。 二、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应当直接带领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到达违法经营场所,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且同时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500元的罚款决定。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应当并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二)对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并未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500元的罚款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经批准临时占用街巷及其他场所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方便市民生活的蔬菜、水果和饮食服务网点。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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