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实事求是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荥阳市城市管理局采取哪些措施,履行城市供水服务监管职责? 2、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是否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3、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是否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 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至少每月向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 4、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是否对供水水质应当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息平台上公示? 5、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是否开展城市供水服务质量监管评价,对水质、水压、供水服务、设施维护、应急处理等进行考核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用户满意度测评。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结果是否向社会公布? 6、荥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是否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对其管理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注册水表、水厂、公用水站、抢修基地等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隐患是否及时消除?对危及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是否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和供水应急经费中列支?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损坏、漏水的,荥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是否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7、如果荥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未能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导致水资源损失,是否将额外损失转加到用户的自来水账单上? 8、荥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未定期巡查检查的,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是否对该公司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发现隐患未及时消除的,是否对该公司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9、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荥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10、对于占压、覆盖供水管道、注册水表、表井(箱)、闸井等供水设施的违法当事人,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是否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11、对于非法占压万山路与汜河路交叉口豫捷时尚名苑小区供水设施的违法当事人(豫VJ06T9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是否依法作出罚款决定? 12、豫捷时尚名苑小区居民遇到的供水难题,何时能够解决?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2016 年 12 月 15 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22 号发布 2020 年 1 月 17 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37 号修正) 第三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运行、供 水水质、服务质量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巡查检查制度,对其管理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 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注册水表、水厂、公用水站、抢 修基地等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供水 设施安全运行。 对危及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 造所需的费用,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和供水应急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损坏、漏水的,管理维护责任 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抢修。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修的,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施 工、检查、维修或者抄表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阻挠。需要入户作业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证件,说明目的及服务时间等。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供水专用的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周围 5 米以内、地下电缆周围 1.5 米以内; (二)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 1.5 米 以内; (三)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 4米以内; (四)水厂、供水加压泵站周围 30 米以内。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城市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 安全的行为: (一)占压、覆盖供水管道、注册水表、表井(箱)、闸井 等供水设施; (二)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排放污水; (三)损坏、覆盖、改变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标识的; (四)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上; (五)擅自启闭注册水表、阀门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封锁 装置;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生产、堆放、储 存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 (七)将输送不同介质的管道或者供热、制冷、蒸汽、热水、 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不同水质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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