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若干问题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销售者应当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还应当验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销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明等。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标准或者未经认证而不能正常登记上牌的,销售者应当给予退货或者更换,并依法进行赔偿。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拼装非机动车;(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三)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加装挂架、音响、高音喇叭、灯光,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鼓励实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当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细则》? 2、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布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示意图,精准标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桥梁、下穿隧道等位置信息? 3、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布登记办理点、带牌销售等便民利民措施的信息,包括地址、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