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1418|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住宅区一楼进行经营性活动(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Rank: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3-22 20:26: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23-4-13 17:00

黄河路和健康路西南方向的住宅一楼几乎每家都在进行经营性活动,请工商局的领导看一下是否有营业执照,住宅区能否办经营性的营业执照?也请核实一下小吃店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健康证?请工商局的领导核实情况,谢谢!

下派来源:   点击查看

下派来源:   点击查看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23-4-10 15:27:4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已进行核实:
       1、黄河路健康路交叉口向西有8家商户。丧葬用品、理发店等5家,均有营业执照。餐饮3家(其中2家证照齐全,健康证在有效期;1家有执照和健康证,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已责令限期改正)。2、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和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的规定,营业执照的申请及办理不对房屋性质进行审批,故该商户属正常持照经营。3、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号)》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规定,我单位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4、若后续处理此事,需要我单位配合处理,我单位将积极予以配合。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1
一般0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29 00:23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