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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设陷阱,执法犯法害百姓(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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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8-1 08:11: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23-10-23 11:34

2023年7月1日下午6点多,陇海西路荥阳段与郑州索河郊野公园滨河公路交叉口,我自南向北行驶,在路口西北角,被自东向西借道超速行驶的日产车拦截碰撞,紧接着,自东向西的东风半挂车撞上我车子右侧。路口自东向西有斑马线、停止实线、导向标线和分道实线,远处30~50米有重复设置的路面减速棱形标志。东风半挂车跨越停止线21米多撞车,依制动痕迹,车速应该在80码左右。日产客车从东风半挂后右侧借右转道、人行道超车,越过路口跑到东风车前面,拦截住我的道路,车速应该在100码左右。正是因为日产车违规变道超车和东风半挂违规超速越停止线,才酿成事故。
荥阳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科李修武,无视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事发现场的相关数据和控制标线作用,无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强行认定这是没有交通标线控制的路口,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认定我主要责任!而本款第一项正是符合路口情况的情形。对严重超速、越停止线、右侧借道超车等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视而不见,却分别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认定两个主要肇事车辆次要责任,这两个法条没有具体的违法行为,是对驾驶员的一般性原则要求,因此,名为担责,实为包庇!就是这样有中生无,无中生有的荒唐认定,7月28日竟得到郑州市公安局公安道路交通管理局事故科的维持!可知幕后黑手有多强大!两级机构至今没有依法对事故发生的起因、经过、结果做出释法讲理的描述,一纸认定,充斥着执法犯法的荒唐与任性!让无辜守法者、受害人为肇事者买单,执法者比黑社会更可怕,更可恶!国法成了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要求相关执法监督部门秉持公道,不忘初心,解民倒悬,为民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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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3-9-21 18:55:54 |只看该作者
针对市民反映的问题,现将回复说明如下:
2023年07月01日18时57分许,朱某(男,57岁)驾驶小型客车沿河南省荥阳市陇海西路与塔山路交叉口西约300米无名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陇海西路与该路交叉口处时,与郝某(男,37岁)驾驶小型客车沿荥阳市陇海西路右转车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该处时以及赵某(男,52岁)驾驶重型货车沿荥阳市陇海西路直行车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该处时发生碰撞,致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朱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郝某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郝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赵某负次要责任。
在事故处理中,经多次调解,均不能让当事人朱某满意(其中包括赵某与朱某的交强险修复郝某受损车辆,超出部分郝某自行承担,郝某交强险修复朱某车辆,超出部分朱某自行承担,赵某放弃车辆损伤赔偿,此方案可最大程度减少朱某的损失),朱某认为,自东向西方向的减速标志,停止线标志,车道导向标志,均属于应让他自南向北优先通行的标志(法律认知错误,上述标志标线均非让行),因此,在此事故中赵某与郝某应当一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他全部损失。交警大队民警对事故当事人朱某多次解释,但当事人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无视自己的违法因素,错误的引用法律条款,逃避法律责任,
2023年07月07日朱某向郑州市交管局提请复核,2023年07月28日,郑州市交管局对该案件作出复核结论:“经本机关复核认为,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事故管理局荥阳交警大队作出的410*******300061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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