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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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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12-27 07:18: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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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城市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24-1-10 17:01

        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
荥阳市人民政府: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要求,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兴华路(郑上路至国道310线)、前程街作为新建城市道路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该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多年,但是城市照明设施未能投入使用。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与兴华路(郑上路至国道310线)、前程街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为什么拒不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2、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什么拒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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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1-2 10:12:5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按照《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兴华路(郑上路-310国道)、前程街两段照明设施为道路新建工程,自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一直未向我单位移交维护管理权,且我单位多次组织现场勘查对周边群众走访调查,这两段道路路灯自建成后一直未达到使用条件,达不到验收标准,我单位积极与建设部门协调催促尽快处理并组织验收,但至今无人回应。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公民权  在2024-1-3 16:11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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