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仆不要滥用法律术语忽悠人民群众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
槐树洼社区至楚庄的公路改建长期处于停滞状态,造成人民群众的出行困难。荥阳市交通运输局答复,该路段前期施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停工,未能按预期完工,后因进入冬季气温低下,施工质量无法保证,使工程造成延期。
《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不可抗力”的理解,应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人们对某事件的发生的预知能力取决于当代的科学技术水平。某些事件的发生,在过去不可预见,但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现在就可以预见。例如,现在对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已达到了90%以上,人们对狂风暴雨的规避能力已大大提高。所谓“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应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表明某个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具有必然性。
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现象。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实事求是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槐树洼社区至楚庄的公路改建施工,遇到了哪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长期停工?
2、该公路到底需要多长时间才能竣工通行?
下派到:
1. 荥阳交通运输局 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