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荥阳市人民政府: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塔山路、原国道310线(已经变更为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路面早已出现严重损毁,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消极无为、玩忽职守,拒不履行养护、维修职责,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拒不监督检查职责。
荥阳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二、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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