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车泊位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出行安全
荥阳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近年来,荥阳市的大量道路被地方人民政府转卖给一家“浙里停车公司”垄断经营几十年,该公司为了实现资本利益最大化,极力占据非机动车道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导致非机动车道已经狭窄不堪,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采用的方法简单粗暴,直接在路面喷涂白色硬块,硬块高出路面约10毫米,导致非机动车行驶不稳、反复震荡颠簸,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出行安全。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成立荥阳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整顿工作专班,荥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负责人,组织荥阳市公安局、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对全市所有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逐一核查、评估。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未能实现物理分隔的道路,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已经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应当于三日内全部取消。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已经实现物理分隔的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宽度不得超过非机动车道总宽度的三分之一,应当保障非机动车驾驶人享有不低于三分之二的非机动车道通行权利。
二、经过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占用道路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采取科学方法施工,不得在路面上喷涂高于路面的白色硬块,必须保障道路平坦,非机动车道不得出现任何高于路面的障碍物。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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