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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向本集体全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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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6 12:53: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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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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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向本集体全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荥阳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河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符合相关规定的形式定期按时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本办法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季度或每月结束后10日内公开集体财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应当随时公开。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城区(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主体,负责实施财务公开,乡镇(办事处)“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或政府责令限期纠正,仍不纠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郑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其成员对本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对于多数成员或监事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财务公开资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存。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多年以来,荥阳市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施办法》、《郑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未能定期按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财产的状况,拒不接受成员监督,导致广大群众误认为“村里可能没有钱,所以群众也得不到什么权益”。实际上,近年来,槐树洼村大力引进房地产公司进行商品房(包括别墅)开发项目,引进其他企业进行土地流转发展多种经营,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还直接出资30万元设立荥阳市万山众鑫劳务有限公司等企业,农村集体资产必然大幅增长。
    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索河街道办事处,对槐树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事项包括:(一)财务预(决)算编制执行、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情况;(二)承包、租赁、入股、联营等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公积公益金提取和使用情况;(四)集体资源和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五)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拆借和对外投资情况;(六)对理事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七)财政支农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八)债权债务情况;(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应当责令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施办法》、《郑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定期按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财产的状况,接受成员监督。鉴于槐树洼村群众居住极其分散的现状,集体财产公开方式应当符合便民原则,除了在村委会门口的公开栏张贴纸质材料之外,应当将每一份纸质材料的电子文本(PDF格式)通过各村民小组微信群向全体成员公开。


                        




   

   河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6.收益分配计划;


7.误工补贴标准;


8.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9.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10.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11.其他应当公开的计划或方案。
  (二)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8.救济扶贫款项;
  9.社会捐赠款项;
  10.资产处置收入;
  11.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
  2.村组(社)干部报酬;
  3.报刊费支出;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车辆购置及燃油费、修理费等管理费支出;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9.社会捐赠支出;
  10.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农业资产;
  5.对外投资;
  6.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银行(信用社)贷款;
  3.欠单位和个人款;
  4.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
  3.提取福利费数额;
  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5.成员分配数额;
  6.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以上规定的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收入及分配、使用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代收代缴情况;


(六)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其他事项;
(八)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季度或每月结束后10日内公开集体财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应当随时公开。


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长期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张贴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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