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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全面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贯彻落实不到位(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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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2 00:36: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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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河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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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河街道办事处对于全面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贯彻落实不到位
索河街道办事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下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农村普遍实行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全面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实现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及时公开组织建设、公共服务、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健全村务档案管理制度。推广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支持建立“村民微信群”、“乡村公众号”等,推进村级事务即时公开,加强群众对村级权力有效监督。
      索河街道办事处对于全面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贯彻落实不到位,在群众的强烈要求下,2024年7月10日槐树洼村建立“槐树洼村民交流群”,存在下列问题:
        一、未能充分认识建立村民微信群的重大意义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建立“村民微信群”是推进村级事务即时公开、加强群众对村级权力有效监督的重要方式,由此可知,“村民微信群”的核心功能是实现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辅助功能是便于村民对于党务、村务、财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村民微信群”未能实现全覆盖
      既然“村民微信群”的核心功能是实现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那么村民微信群应当吸纳全体村民加入,鉴于微信群的上限人数为500人,每户至少选派一名代表加入“村民微信群”是不得已的做法。即使如此,各村民组长仍然重视不足、消极无为,截至目前,加入微信群的村民仅有90多人,根本无法有效落实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充分认识建立村民微信群的重大意义,对于各项村级事务,槐树洼村党支部、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村级组织,必须通过村民微信群向广大村民即时公开,加强群众对村级权力有效监督。
        “槐树洼村民交流群”名称应当变更为“槐树洼村级事务公开及收集群众意见建议群”,督促各村民组长必须高度重视、逐户落实,应当在7日内实现户代表入群率达到95%以上。
       各村民组长每日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微信群工作推进统计表”,对于少数没有智能手机或者确实不会使用微信的村民,应当在统计表中载明具体原因。每户至少选派一名代表加入村民微信群,户代表入群率应当达到95%以上。槐树洼村总计2000多人,大约500多户,“槐树洼村级事务公开及收集群众意见建议群”达到或者接近500人,方可实现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的核心功能以及村民对于党务、村务、财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辅助功能。
       任何村民在“槐树洼村级事务公开及收集群众意见建议群”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对于党务、村务、财务工作提出疑问,槐树洼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必须高度重视,立即研究处理,根据工作分工,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其他委员在群内及时回复,坚决杜绝“村干部装聋作哑、忽视群众心声”的官僚主义行为。无论是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其他委员的回复,均为代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职务行为,应当对其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村干部不得将个人情绪、个人观点随意在群内发布。
       对于村民在微信群发布的内容,即使带有个人情绪、个人观点甚至错误意见,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村干部不得进行压制阻扰,村干部可以与村民依法依规进行讨论交流,村干部不得使用微信群管理员权限随意剥夺村民的言论自由、民主监督等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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