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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应当依法确认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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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6 05:43:5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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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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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民政府: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完成多年,由于荥阳市的该项工作没有做到公开透明,广大农民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一无所知,引发很多矛盾纠纷。
       尤其是槐树洼村,各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限存在,土地应当确认给20个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但是群众对此一无所知,不知道土地到底确认给谁了。对于土地流转、国家公路建设占用土地等重大事项,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没有办法行使任何权利,完全由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大包大揽、越俎代庖,各种土地收益费用被村民委员会实际掌控,而不是依法支付给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导致各小组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纠纷极大,干群关系不断恶化。
       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积极做好基层矛盾化解工作,应当向广大农民做好解释宣传工作,重点讲明几个问题:
       1、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将土地确权给各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2、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将土地确权给槐树洼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持有土地所有权证书,何时能够纠正重大错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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