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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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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8 17:23: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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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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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

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三)案件调查报告;(四)有关证据材料;(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移送。

    国道234线郑州境G310以南段(荥阳乔楼至崔庙段)改建工程,该项目占地面积2790.26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1250.89亩,基本农田面积317.11亩。20189月,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崔庙镇、乔楼镇、城关乡、索河办土地2790.26亩修建公路。

省道315与省道238乔楼至汜水段新建工程(陇海线西延项目),该项目占地总面积1376.29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681.26亩,基本农田面积0.81亩。20214月,焦作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城关乡南周村、石板沟村,高山镇吴沟村、竹川村、冢岗村、高山村、白水峪村、石洞沟村、许村、潘窑村、穆沟村,汜水镇十里堡村土地1376.29亩修建公路。

  这些公路建设工程均未依法实施土地征收,而是由荥阳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情节极其严重,应当给予开除处分。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20201127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11215日对焦作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实事求是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郑州市监察委员会?

    2、郑州市监察委员会是否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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