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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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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0 19:01: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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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荥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槐树洼村民蔡遂山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国家财政资金8960元,荥阳市公安局自2024年8月16日开展调查,索河派出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荥阳市公安局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荥阳市财政局。
        二、荥阳市财政局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荥阳市财政局不要再狡辩称“本单位没有行政执法权”,财法[2005]2号文件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明确指出,抓紧做好《处罚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根据《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财政部门既是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处罚,同时,也有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其有违法行为的,同样应依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处分。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好《处罚处分条例》,对促进依法理财、维护国家财经秩序的重要作用,将学习贯彻《处罚处分条例》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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