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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推诿扯皮、不负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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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3 18:42: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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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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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荥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推诿扯皮、不负责任
荥阳市人民政府:
       原310国道荥阳市区段(荥阳实验高中以东,荥阳市中原区交界处以西),自2023年9月28日起由国道变更为城市道路,将近一年时间过去了,管理部门消极无为、漠视群众利益,并未对该城市道路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荥阳市人民政府答复,荥阳市公安局表示其不负责建成区以外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交通局表示不在其单位管理范围,目前存在有权属、职责不清等问题,将继续协调各单位调查处置。荥阳市公安局称该情况不属于其管理范围之内,目前310国道等相关道路存在有管理权属不清等问题,目前将继续协调各单位。
        这种答复明显属于荥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欺上瞒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而言,荥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分别负责,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负责连霍高速公路、郑州绕城高速公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负责高速公路之外的全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原310国道荥阳市区段,无论是作为国道、还是作为城市道路,管理责任单位均为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不可能是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荥阳市公安局称该情况不属于其管理范围之内”,这种答复明显属于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欺上瞒下。
        二、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原310国道荥阳市区段,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是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如果荥阳市人民政府没有明确决定划转养护管理职责,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继续履行养护管理责任,不得自行放弃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管理责任。“交通局表示不在其单位管理范围”,难道荥阳市交通运输局自动放弃了养护管理责任吗?这种答复明显属于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欺上瞒下。
        三、处理意见
        鉴于荥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公职人员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恶劣作风,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荥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应当召集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荥阳市公安局局长、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队长参加“加强原310国道荥阳市区段管理工作主题会议”,明确划分荥阳市交通运输局、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管理责任缺位现象。
     (二)责令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对该城市道路设置限速标志,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禁止或者限制货运车辆进入该道路。
      (三)责令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广泛征集道路周边居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增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对该城市道路两侧的封闭栏杆全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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