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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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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8 13:46: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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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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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06年,荥阳市人民政府未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擅自决定对行政区划隶属关系变更,取消乔楼镇人民政府对槐树洼村的管理权限,由索河街道办事处实际控制槐树洼村。
    群众要求郑州市民政局依法纠正荥阳市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6日郑州市民政局明确答复,经查,截至目前,各级没有审批或发布关于将槐树洼村由乔楼镇划入索河街道行政区划变更的文件。目前,槐树洼村在行政区划上仍属于乔楼镇。
    既然槐树洼村在行政区划上仍属于乔楼镇,必须恢复乔楼镇人民政府对槐树洼村的管理权限,这是维护行政区划法治的必然要求。据说中共索河街道工委书记陈牛杰声称“需要先征求群众意见,再决定是否回归乔楼镇管理”,陈牛杰的这套说辞完全无视国家法律,以个人意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对此提出强烈谴责。
     一、法律的生命,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法治的效力,源于至高无上的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至上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条件。法律至上原则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的法治原则,它是法治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则,其中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核心。
     二、中共索河街道工委书记陈牛杰无权强留槐树洼村继续由索河街道办事处管理,群众也无权决定槐树洼村是否由索河街道办事处继续管理
     既然槐树洼村在行政区划上仍属于乔楼镇,必须恢复乔楼镇人民政府对槐树洼村的管理权限,这个回归是无条件的,不需要经过中共索河街道工委书记陈牛杰的同意,也不需要槐树洼村群众投票表决。
     三、 新官必须理旧账
     对于荥阳市人民政府以前犯下的严重错误,现任荥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必须积极纠正,立即恢复乔楼镇人民政府对槐树洼村的管理权限,不得征求索河街道党工委、索河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的意见,不需要征求槐树洼村群众的意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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