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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财政局严重曲解行政法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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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8 10:3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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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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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财政局严重曲解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必须完全(100%)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荥阳市人民政府:
     蔡遂山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财政资金案于2024年8月东窗事发,五个多月以来,本人多次要求荥阳市财政局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但是荥阳市财政局的行政执法能力严重不足,始终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近日,荥阳市财政局忽悠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使用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等;3、企业:涵盖国有、民营及外资企业;4、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基金会等;5、其他组织:包括非营利组织、合作社等;6、个人:涉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人员。这些对象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据该条例受到处罚或处分。该案件中的蔡遂山骗取计划生育补贴的行为,通常不直接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因为该条例主要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这个答复是对行政法规的严重曲解,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制裁对象
   通过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逐条研读,可知该行政法规的制裁对象为:
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五条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4、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七条
5、单位和个人,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6、企业和个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第十五条
    由此可知,个人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制裁对象,难道蔡遂山不是个人吗?
     所谓“该条例主要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是荥阳市财政局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借口,行政机关无权以“主要”作为借口限缩法律法规的制裁对象,“主要”与“全部”具有本质区别,“主要”只能是50~99%的制裁对象,不可能是100%的制裁对象。以“主要”作为借口,必然故意放纵一部分违法分子。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完全(100%)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而不是仅仅依据法律法规的50~99%去贻误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处理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鉴于荥阳市财政局负责人严重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荥阳市财政局局长、副局长、科长、工作人员处分。
   (二)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荥阳市财政局依据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对蔡遂山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鉴于蔡遂山骗取财政资金长达八年的恶劣情节,建议顶格处罚,给予警告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50%的罚款,即罚款4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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