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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蔡遂山系列案件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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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5 14:47: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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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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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蔡遂山系列案件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
     蔡遂山,俗称蔡老三,男,汉族,生于1945年,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居民,承包地约十几亩,收入颇丰,不属于贫困人口。蔡某山的道德品质极差、恶行累累,最近十几年以来,不知道通过什么手段获得“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脱困户”帮扶资格,在2018年房屋拆迁安置时,不但为自己房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还强行代替兄弟、侄子为大家庭共同所有的房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放弃两套安置房,获得几十万元的拆迁补偿费。这些补偿费依法应当属于蔡松山、蔡连山、蔡某山、蔡杰、蔡连池、蔡玉山等大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大家庭成员已经死亡的,由其子女参与分配。蔡某山不顾公序良俗、道德良知,强行掌控拆迁补偿费,恶意欺凌兄弟、侄子,拒绝向兄弟、侄子共同分配。截至目前,蔡某山仍然以“建档立卡脱困户”名义获得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持续帮扶,今年春节前夕再次获得大量物资帮扶,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荥阳市人民政府答复,自精准扶贫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始终秉持严谨态度,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精准识别程序对蔡遂山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因蔡遂山本人无经济收入,为了其外孙女能上学,于2016年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存在虚假认定和冒领情况。
    对于蔡遂山家庭获得“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合法性问题,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一、民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李伟、丁爱梅与李孟亚的法律关系
     李孟亚约出生于1997年,李孟亚的父母李伟、丁爱梅均健在,目前不足5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监护能力,李伟、丁爱梅属于李孟亚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李孟亚(1997年至2015年间)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李伟、丁爱梅与李孟亚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属于生活保持义务之扶养,是无条件的在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必须保持同一生活水平的扶养,即有所谓“即使是最后的一片肉、一粒米也要分而食之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成长,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物质条件。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抚养义务作为法定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为止,除当事人死亡外,其他任何情形下都不能免除。抚养义务是父母双方的义务,一方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之间是否离婚等,均不应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父母离婚后,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不因此而解除,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权要求其给付抚养费。对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蔡遂山与李孟亚的法律关系
     蔡遂山是李孟亚的外祖父,不属于李孟亚的监护人,蔡遂山对李孟亚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李孟亚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应当由李伟、丁爱梅提供,而不是由蔡遂山提供,更不是由人民政府提供。
    李伟、丁爱梅拒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蔡遂山本应帮助李孟亚依法维权,通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责成李孟亚的父母履行法定义务,避免将自身义务强行转嫁给国家和社会。但是蔡遂山与李伟、丁爱梅合谋,打着“李孟亚接受教育需要大量资金”的旗号,将李伟、丁爱梅的法定义务强行转嫁给国家和社会,导致人民政府被迫给予蔡遂山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脱贫户”资格,多年以来,获得了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量帮扶。
    如果蔡遂山、李伟、丁爱梅这种不负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受法律任何制裁,必将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公序良俗,将会诱发更多的父母拒不履行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将自身法定义务强行转嫁给国家和社会,导致国家财政负担急剧暴涨,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四、处理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责成荥阳市财政局、荥阳市民政局、荥阳市农业农村局、荥阳市审计局、荥阳市公安局等机关联合执法,全面调查蔡遂山取得“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脱贫户”帮扶资格及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详细情况,查明李伟、丁爱梅拒不履行监护人责任的违法犯罪事实,立即取消蔡遂山“建档立卡脱贫户”帮扶资格,行政机关今后不得对其进行任何脱贫帮扶。
    (二)对蔡遂山、李伟、丁爱梅等人合谋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荥阳市财政局应当依据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三)李伟、丁爱梅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构成犯罪,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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