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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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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31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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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价公〔2004〕2号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产权人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经双方协商可预收物业服务费,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装修人收取正常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规定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按规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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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fgw 发表于 2012-5-25 15: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意墅蓝山小区物业乱收费问题,经调查还未形成收费事实,现已责令该物业公司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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