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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为什么是不财政统发工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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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1:24: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财政局

工作时间

22532小时:25分钟

郑东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日期没有准日子,总是拖到后半月,听说不是财政统一发放到个人账户,为什么不能像别的区一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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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16 09:04:42 |只看该作者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部门工作的支持和关注,但工资标准和待遇由人事部门管理,建议向人社局反映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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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着用钱  政府效率??哼  发表于 2012-3-11 19:21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等着用钱  在2012-1-16 21:04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财政部牵头的文件贯彻是哪个部门的职责呢??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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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16 20:57:36 |只看该作者
关于河南省省直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及省属各学校: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财政统一发放教师工资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省直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省直属学校分批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为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观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范围
    2001年1月1日起实行统发工资的第一批单位限定在省直驻郑的财政全额供给经费并负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部分直属学校(名单附后),以及已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行政单位所属的占用“机关服务人员编制”中“驾驶员编制”的人员。其余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省属学校从2001年4月1日起陆续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
此次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以2000年11月30日的工资基金管理台帐人员为准。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统发工资人员包括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省直属学校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只包括编制内任课教师、教辅人员、科研人员、行政管理(党务)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待聘人员和高校下属的实习工厂、幼儿园、医院等附属单位的人员。

二、统一发放工资的项目
    (一)基本工资
    1、固定工资;
    2、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计发的活工资部分。
    (二)津贴、补贴
    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的津贴、补贴,经归并后分为保留物价补贴、教龄护龄津贴、特殊岗位(有毒有害保健)补贴、 职务(岗位)补贴、适当补贴、水电补贴、女职工卫生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禁猪民族补贴等。对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的优抚救济资金、临时性补助、奖励、慰问金及在经费节余中开支的文明奖、电话补贴等,暂不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

三、统一发放工资的办法
    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办法。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编制。人事部门负责核定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审核各项津贴、补贴(包括项目、标准、范围等,其中对单位活工资部分只审核单位工资总额,不审核个人的话的部分),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台帐,设计制作有关表格,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人 事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资金审核、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建立工资预算档案。

四、代发银行的选择
    经省政府批准,确定省工商银行、省建设银行、省农业银行为省直事业单位代发工资银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书,督促各代发银行落实各项服务承诺。各事业单位在已确定的三家银行中可自主选择其中一家为代发银行,与代发银行服务网点签订服务协议,并于12月 15日前将选定的代发银行、服务网点报财政厅。
    代发银行负责为代发工资单位的干部职工建立个人工资帐户,免费办理“工资卡”和存折,并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 的工资款项后,于每月3日8时前(元月份为第四个工作日)及时、准确地按财政部门工资发放清单中实发工资数额将工资分解支付到个人工资帐户,并于每月5日前为单位打印提供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情况明细表、会计核算凭证及工资条。
代发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支付到职工个人帐户上,保证支取,不得挪用。职工个人可持“工资卡”自由存取现金,“工资卡”上的资金 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对于银行未完全履行代发工资协议书承诺的责任和义务,财政部门有权通知其整改或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择其他银行。
    用于发放工资的个人存折或“工资卡”遗失后,要及时到代发工资银行办理挂失和补领手续,并将新办的卡号及时告诉单位财务部门,以便将工资准确、及时地划入新的工资卡。

五、代扣款项的处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从职工工资中扣缴的款项,采取由单位提供数据、代发银行统一代扣后将资金划转单位帐户, 由各单位统—上缴有关部门的办法处理。请第一批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将开户银行、银行帐号于12月20日前送其选定的代发银行服务网点,并同时送省财政厅备案。
    (一)财政部门按规定代扣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金,由单位按规,定提供代扣数额,财政部门将数据 转送代发银行,代发银行代扣后全额转到单位帐户,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库或划入有关帐户。其中对个人所得税,由单位在代扣税金的基础上,加上单位自行发放的奖金、津贴应纳的所得税,一并申报纳税。
    (二)单位需要代扣的房租、水电费、天然气费等,由单位提供数据,财政部门将数据转送代发银行.由银行代扣后 全额划转各单位帐户。
    (三)单位根据有关政策和管理需要,在统发工资中暂扣的款项,由单位在制作工资表时列入,同时在代扣项目全 额反映,由银行代扣后转到各单位帐户。

六、人员工资变动的处理
    在预算执行中,各事业单位发生增编减编、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变动当 月15日前汇总报编制、人事部门审核;编制、人事部门在当月23日前将审核后的变化情况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编制和人员工资变化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核拨下月工资。当月工资、代扣款项没有变动的,可不报软盘和报表。
    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和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上报人员数字及工资情况不实及对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按损失额扣拨单位公用经费。

七、其他问题
    (一)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各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每月的工资、津贴经费 由财政部门在单位年度预算中划拨,其他资金仍按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拨款程序办理。各单位要按月记帐,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每季度终了,各事业单位、省级主管部门、代发银行及编制、财政、人事部门要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帐,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二)财政统发工资后帐务处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下发。
    (三)第一批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的调查表和工资数据软盘,必须于12月18日报省有关部门审核。 2001年4月1日以后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也要积极做好准备,按省财政、人事部门的统一部署上报有关报表和软盘,具体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直接关系着每个职工和离退休人月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编制、人员、工资标准的清理、上报等基础工作,把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2作做好做细。省直各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组织下属单位做好数据、资料的上报工作。对财政统发工资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请及时与财政、人事部门联系,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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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16 21:00:02 |只看该作者
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0]1号
颁布时间:2000-6-21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编委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提出的确保工资按时发放的要求,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人事部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拟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行政单位推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地在试点中已经对教师及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应继续实行;能够在7月1日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应与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同步实行;来不及实行的,应在保证公务员工资按时发放的同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并积极做好在10月1日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准备工作。关于在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办法将另行制定。

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发放工资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狠抓均衡入库,加大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强化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在经费安排上保障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有关人民团体的所有由财政供养的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

  第六条 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第三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七条 各级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行政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及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数。

  第八条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台账,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负责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把资金分解支付到个人。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定时间提供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分别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依法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十一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后分送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送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行政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清单。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发工资的银行,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并根据工资发放清单将工资款项拨付代发银行。代发工资银行一般应为国有商业银行。

  第十四条 代发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财政部门工资发放汇总清单中实发工资数额将工资分解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讲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并负责为个人提供工资单。

  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按照有关会计规定登记入账。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变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汇总报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审核后的变化情况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向代发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或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调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可在国库开设“工资资金专户”,并根据核定的年度工资预算按月分款、项、自填列用款计划,将工资资金逐月接进度从国库预算资金账户和财政专户中划拨到“工资资金专户”。对财政可用财力不足以确保工资发放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的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等资金。应先调入“工资资金专户”,用于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 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要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凡属超编制或超计划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

  第十九条 各单位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各单位要按月记账,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每季度终了,各单位,代发银行、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要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账,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人事部门、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标准不实及对于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接损失额扣发单位公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人事部门、编制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工资统一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代发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上,并提供工资明细表。对于银行未完全履行合同,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行选择其他代发银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博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是否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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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21:00:32 |只看该作者
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0]1号
颁布时间:2000-6-21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编委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提出的确保工资按时发放的要求,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人事部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拟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行政单位推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地在试点中已经对教师及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应继续实行;能够在7月1日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应与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同步实行;来不及实行的,应在保证公务员工资按时发放的同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并积极做好在10月1日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准备工作。关于在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办法将另行制定。

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发放工资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狠抓均衡入库,加大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强化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在经费安排上保障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有关人民团体的所有由财政供养的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

  第六条 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第三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七条 各级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行政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及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数。

  第八条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台账,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负责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把资金分解支付到个人。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定时间提供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分别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依法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十一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后分送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送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行政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清单。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发工资的银行,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并根据工资发放清单将工资款项拨付代发银行。代发工资银行一般应为国有商业银行。

  第十四条 代发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财政部门工资发放汇总清单中实发工资数额将工资分解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讲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并负责为个人提供工资单。

  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按照有关会计规定登记入账。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变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汇总报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审核后的变化情况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向代发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或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调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可在国库开设“工资资金专户”,并根据核定的年度工资预算按月分款、项、自填列用款计划,将工资资金逐月接进度从国库预算资金账户和财政专户中划拨到“工资资金专户”。对财政可用财力不足以确保工资发放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的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等资金。应先调入“工资资金专户”,用于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 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要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凡属超编制或超计划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

  第十九条 各单位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各单位要按月记账,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每季度终了,各单位,代发银行、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要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账,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人事部门、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标准不实及对于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接损失额扣发单位公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人事部门、编制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工资统一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代发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上,并提供工资明细表。对于银行未完全履行合同,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行选择其他代发银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博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是否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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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21:10:35 |只看该作者
快过年了,工资还不能到账,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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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2-2 15:15:38 |只看该作者
我想问下郑东新区事业编制工资一个月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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