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在去年第一批经济实用房经申请获得资格。提交时,夫妻双方资料都有。依经适房相关程序,今年已经在某开发商那里获得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已经签了合同。夫有公积金,合同上的贷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但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因妻无正式工作没有公积金帐户,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如果能够变更购房合同买受人,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请问如何能够变更或增加购房合同买受人。
此内容曾在ZZIC中已得到房管局的回复:“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制定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在《审批表》注意事项第三条第1款明确规定:“购房人姓名”为办理产权证人姓名,不得换名字,请慎重填写。”。
但是,回复的内容中,此处的购房人与申请人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更没有任何条文能够支持上述的理由。因此不能做为该案例的解决问题答案。请房管局做出正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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