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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交车长生产计划制定及公交公司处罚车长额度的质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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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18 08:31: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公交总公司

处理时间

2013-5-10 18:54

           我是一名公交车长,每个月单位所制定的生产任务都是以天数计算的,比如30天,就是要完成28天的生产计划,只除去了轮休2天的计划,车辆的维修和保养没有减任务,等于修车就要扣工资,要么就主动放弃休息,可以不扣钱。而且正常轮休的2天,也在公里工资和收入工资中进行了扣除,类似我们这样的车长只能继续透支着自己的体力主动放弃轮休,为了养家糊口而完成任务,只是不知道还能撑多久。这样的劳动定额合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而且分公司、车队管理机构罚款很严重,数额上千很正常,并且没收据。比如本月公交一公司四车队76路某车长,因行车吸烟,被经济处罚200元、扣除当月安全工资600元、扣除当月绩效工资(200-600不等)、扣除当月效益奖金(80-160不等),而且处罚的名义是造成了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是造成了经济损失,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已张贴一公司四车队各线路调度室。这样是否严重违背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这样类似的处罚项目还包括:行车使用手机(看一眼也算)、违反变更车道(压实线)、闯红灯、进站并排上下客、逆行、交警开条。且经过交警处理过的违章,在单位如上进行二次处罚。死刑犯也就是枪毙一次而已!?
           任何处罚只能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让被处罚者更正错误,而不是以罚代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交通委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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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1-11-18 09:48:0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所反应的问题,已转交公司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调查、落实,我们会及时把调查结果回复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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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1-20 22:17:01 |只看该作者
  如何处理相关责任人,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请明确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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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1-21 10:23:16 |只看该作者
如果我们的问题仍然得不到公交总公司重视,那么下一步将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甚至市政府,省政府,直到解决问题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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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1-21 10:36:29 |只看该作者
如果我们的问题仍然得不到公交总公司重视,那么下一步将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甚至市政府,省政府,直到解决问题为止。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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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6#
发表于 2011-11-23 09:31:5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一公司生产计划制定及处罚的问题,经落实,现回复如下:我单位公交车长工资包含:基础工资1200元、岗效工资1250元、安全工资600元,另设星级奖金200元到600元。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一、        车长每月全月正常出勤可以取得基础工资1200元;
       二、        根据车长每月实际生产指标(运营公里和客运量)完成情况考核发放岗效工资,多劳多得。
       三、        当月运营公里完成计划的85%,并无严重安全违章行为和事故,可取得安全工资600元;当月出现严重安全违章行为和事故,不再发放安全工资。
       四、        星级奖金,根据我司星级考核办法,按当月车长实际创星情况(1星到5星)发放星级奖金200元到600元,未达到星级标准人员无星级奖金。

点评

迷失自我  就是觉得《考核办法》不适当才提出的问题,公司的逻辑思维有问题吧!!!  发表于 2011-11-24 00:26
迷失自我  特提出的生产任务的制定和罚款数额过高!怎么拿《考核办法》回复我呢!?  发表于 2011-11-24 00:25
迷失自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发表于 2011-11-24 00:25
迷失自我  下去查查数据不是什么问题都明白了吗!  发表于 2011-11-23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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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1-23 15:25:46 |只看该作者
车辆的修理和保养从生产计划中减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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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11-23 15:32:44 |只看该作者
  自上而下的罚款,说明了说明。己不正何以正人!从总公司到分公司的到车队的工资划拨,单位以考核的名义,都是扣的工资总额,谁的工资总额?不还是工人们的吗!如果要追究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板子应该打的明确!打个比方,本来是10个人工资经过总公司对于分公司的考核了,扣除后剩了9.5个人的工资,再经过分公司对于车队的考核剩了9个人的工资,之后车队怎么对于职工发放工资呢?你们要逼我们是吧!哪就来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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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11-23 17:42:24 |只看该作者
刚刚给总公司人力资源处挂电话,韩老师态度很好,虽然没解决什么问题,但都进行了记录,可表达的中心思想还是解决个人所反映的实际问题,为什么不是全面的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呢?我真的不想毁了现在公司的一片大好局面,可为什么解决点问题这么难呢?我动了谁的奶酪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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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11-23 18:03:55 |只看该作者
处罚200+扣除安全工资600=800,占工资总额3050的26.22%,错了就是错了,为什么认个错就这么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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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11-23 18:06:21 |只看该作者
劳动定额,原来都是减去的4天,那时我每月都可以休息两天,现在只减除轮休期间的两天任务,那么我们只能放弃休息,拿这两天来修车和保养了!这样的劳动定额合理吗?不合理的文件是怎么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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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11-23 18:08:08 |只看该作者
另请解释严重安全违章行为都包含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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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11-24 10:14:02 |只看该作者
要求楼主(管理员)解释严重安全违章行为都包含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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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14#
发表于 2011-11-24 10:21:18 |只看该作者
职工您好,经了解严重违章行为包含以下8项,1、接听拨打手机;2、闯红灯;3、闯禁行标志线;4、车内吸烟;5、超速行驶;6、路口超车;7、拦头猛拐;8、开门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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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1-11-24 10:33:15 |只看该作者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特提出的生产任务的制定和罚款数额过高!怎么拿《考核办法》回复我呢!?就是觉得《考核办法》不适当才提出的问题,公司的逻辑思维有问题吧!!!
网络发言人请回复,到底是哪个部门管这个《考核办法》?分公司制定,督察处备案,谁管修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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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1-11-24 10:42:47 |只看该作者
      引用zzsgjzgs_admin 的回复“职工您好,经了解严重违章行为包含以下8项,1、接听拨打手机;2、闯红灯;3、闯禁行标志线;4、车内吸烟;5、超速行驶;6、路口超车;7、拦头猛拐;8、开门行驶。”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除了以上项目可以扣除当月安全工资,其他的不能扣除安全工资呢?比如交警转违章,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请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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