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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旋门物业公司违规向业主客户收取停车费等问题情况反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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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6 21:36: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2-6-19 15:57

郑州市物价局:

     我们是凯旋门业主,现就我们住宅小区物业公司违反“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郑价费[2010]6号”和“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 以及<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法规,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在凯旋门住宅小区停车场对业主和客户乱收费(收费未经业主同意)。2、多年来长期违规收取所谓的“公摊费”、3、长期违反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不征得业主同意,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各种大量的经营活动,而且收入不公开
物业公司业主和客户收取公摊费news/html/?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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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7 08:45:44 |只看该作者
您好!
      您的帖子已看到,我们将尽快给您回复。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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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6-15 17:02:04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您通过“心通桥”反映的凯旋门物业收费问题,我局非常重视,立即派人到小区物业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就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一、您反映的“在凯旋门住宅小区停车场对业主和客户乱收费(收费未经业主同意)”问题,经调查,该小区停车场分为地下停车场车位和凯旋门广场公共停车场,均公示收费。
(一)根据业主购房时签定的《凯旋门业主临时公约》第三十五条约定地下停车场车位:小型汽车车位使用费160元/辆•月;摩托车停放费20元/辆•月;电动自行车停放费8元/辆•月;自行车停放费5元/辆•月。又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之规定。因此该小区地下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开发商有权自主定价。
(二)根据河南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签定的《协议书》中“凯旋门广场原是一个烂尾楼工程,为响应政府号召,河南龙湖置业有限公司接手了这个项目,并将其建设成了一个西区的标志性建筑,作为烂尾楼改造的配套工程凯旋门广场属于市政公共绿化用地,经河南龙湖置业有限公司出资硬化作为停车场使用。”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对该公共停车场印发有《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郑停管许字12056号),停车位数量100个,类别为自管,性质为公共。因此物业公司对公共停车场公示收费是符合规定的。
    二、您反映的“多年来长期违规收取所谓的‘公摊费’问题”,经调查了解,根据业主购房时签定的《凯旋门业主临时公约》中附件6《共用费用公摊办法》详细约定了公摊费用的内容。小区共有630户,目前自己居住的业主仅有7户,其余的全部转为经营性用房,物业公司对作为住宅使用的业主不收取公摊费。转为经营性用房的,经业主同意后到该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盖章,然后到绿东村办事处伏牛南路社区居委会盖章,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综上所述,关于“公摊费”的问题属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属于价格管理范畴。
   三、针对您反映的“不征得业主同意,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各种大量的经营活动,而且收入不公开”问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你反映的第三个问题,依法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查处。
    感谢网友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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