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958|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对物价局对亚美美好时光乱收费的回复的异议!! [复制链接]

Rank: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6-8 10:16: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2-6-19 15:57

网友您好:
    现就我们了解到的亚新美好时光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经调查,亚新美好时光小区共有业主1747户,已办理入户数1328户,物业公司针对地面停车收费问题,发放调查问卷1328份,其中928户业主同意物业公司收取每车每月100元的停车费,占业主总数的70%。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二条有关规定,超过半数业主同意停车事项,物业公司收取业主停车费是符合规定的。
    物业公司若存在价格违规情况,业主可持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拨打686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异议:
物价局的回答有偷换概念的嫌疑。我们投诉的是物业乱收对没有车位的业主每月30元的停车费。而现在是回复的是对收100元的有固定车位的问题,况且我们想想,我们小区1328户,有多少固定车位呢?据物业说只有200多个固定停车位,能有928户同意?这调查也只能调查有固定停车位的业主,他们能代表这没车位的 大多数业主吗?为什么没有公布没有固定车位的业主的调查表?我们都知道这是物业造假糊弄人的,而我们政府的同志看不出来吗?况且我们物价同志来小区给业主调查了没有,为什么只听物业的?没有停车位的 才是大多数,我们都知道,这是业主的地方,没业主同意,物业不能乱收停车费,现在为什么玩着偷换概念的游戏。况且,因为停车问题,经常发生冲突,难道非要出群体性事件,我们政府才能真正重视吗?现在物业很业主的矛盾已经成了社会基层的主要社会矛盾,回个家都回的生气,我们还怎么回报社会?望物价局的同志好好调查,给业主一个满意的答复。叩谢!!!!!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12-6-8 11:16:34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调查了解后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板凳
发表于 2012-6-12 09:19:36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为便于我们调查了解情况以及能及时与您沟通。您能否留一下您的联系方式。或您可以拨打郑州市物价局公用事业处电话:67189778。谢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郑州市物价局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地板
发表于 2012-6-15 11:20:5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亚新美好时光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经调查,亚新美好时光小区共有业主1747户,已办理入户数1328户,小区内有规划车位279个。2011年底,物业公司按照《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针对地面停车收费问题向业主进行意见征询,共发放调查问卷1328份,其中弃权或无效数为36户,不同意的为364户,928户业主同意物业公司收取规划停车位每车每月100元,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和道路停车每车每月30元的停车费,同意的业主户数占业主总数的70%。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二条有关规定,超过半数业主同意停车收费事项,物业公司收取业主停车费是符合规定的。
    您若有异议,可到物业公司查询调查问卷数据,也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2-25 09:53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