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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锦艺国际华都物业公司收取我们地下室电费没发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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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2-2 16:27: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国税局

处理时间

2012-3-31 16:47

国税局,锦艺国际华都物业公司收取我们地下室电费没发票。收我们7毛多一度的电费一直不给我们开发票。请国税局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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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2-3 15:13:58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您好。该物业公司已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并领购发票。物业公司加价向业主收取的电费,是需要到国税办理缴纳增值的,请您到物业公司索要发票。若有其他情况请您拨打国税服务热线:12366-1和我们取得联系。

点评

龙凤之恋  如果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电费并且出具发票,即为“倒卖电力”的事实成立。属于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12-2-3 15:53
龙凤之恋  电力法规定:除了供电公司之外任何单位与部门不得经营与销售电力。收取电费唯一认可的就是供电公司的有效发票。  发表于 2012-2-3 15:4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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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2-3 15:56:43 |只看该作者
亲们:我说的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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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2-3 16:45:32 |只看该作者
龙凤之恋 发表于 2012-2-3 15: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亲们:我说的对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因此,物业公司加价销售电力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根据规定是需要在国税缴纳增值税的。但由于物业公司主要缴纳营业税,主要管辖单位属于地税,其超范围经营情况,您可以到地税部门进行反映。  

点评

玉米秋香  请问:我们小区使用开发商申请的建筑用电每度0.8元,转接到居民家里当民用电使用,物业每度按市电收0.56元。赔钱了没增值,适用税法的哪一条?   发表于 2012-2-4 15:03
玉米秋香  电力属于专营的商品,不是说i谁想卖就可以卖的。你代表的是郑州国税,搞不明白的事情最好不要瞎说。  发表于 2012-2-4 15:00
龙凤之恋  您虽然很有才,但是别忘了“隔行如隔山”这句名言。  发表于 2012-2-3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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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2-3 17:56:52 |只看该作者


(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二章第十二条,1996年10月8日)规定如下: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注:开发商申请的是建筑临时用电,如大范围向业主长时间供应照明及生活使用,属于“向外转供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注:若开发商或物业违反“(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则5倍罚款



点评

玉米秋香  如此专业,难道龙凤之恋是供电公司的?  发表于 2012-2-4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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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2-3 18:12:09 |只看该作者
郑州国税 发表于 2012-2-3 15: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尊敬的网友:
    您好。该物业公司已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并领购发票。物业公司加价向业主收取的电费,是 ...

郑州国税:我只能很遗憾滴告诉你,你在拿着鸡毛当令箭!楼主投诉滴是违规加价收取电费,你应该转给电力部门就是,却拿着税务登记忽悠网友!实在不该!假如我注册了公司,我去倒卖白粉你也能用增值税来解释吗?可笑~

点评

玉米秋香  如果申请个税务登记倒卖人民币开发票也许就合法啦!  发表于 2012-2-4 15:07
龙凤之恋  山外青山楼外楼,高手身后有高手。  发表于 2012-2-3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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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2-3 18:24:25 |只看该作者
郑州国税可以不做回答,但既然回答了就要整的专业一点吧

点评

龙凤之恋  活到老学到老,虚心使人进步!  发表于 2012-2-3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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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2-4 15:11:47 |只看该作者
用刻舟求剑比喻这个回复比较合适,这个加价收取电费即使开了发票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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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2-14 10:06:23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您好!
1、物业公司属服务业,涉及的税种在地税,因此物业公司属地税部门管辖,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国税部门对物业公司是没有管辖权的。
2、通常情况下,业主缴纳的水、电、气、暖费,由物业公司向每个业主收取后,统一交给水力、电力、燃气、热力等单位,以上单位向物业公司开具总价发票,而不针对每个业主开具分户的发票,因为统一开具后,同一涉税事项不再二次开票。
在地税发票改版之前,如果业主所要分户式缴纳水电气暖费的发票,物业公司可直接开具地税的发票;但地税发票改版后,此种发票不存在了,为了解决市民缴纳水、电、气、暖费索取发票的难题,受政府委托,国税部门单独设置了一类通用机打三联式发票,为业主解决此类问题,但需要物业公司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此类发票,国税部门不对物业公司征收相应税款,物业公司向业主无偿开具。但由于不涉及税款征收,国税机关对物业公司仍无管辖权,仅是出于解决市民索要发票的实际情况。
3、关于加价销售水、电、气、暖的情况。由于物业公司加价收取的情形和解释有很多(提取服务费、设备使用费等),必须经有权管理机关调查核实,确定属于哪类加价行为后再做相应处理,但一经确定属于加价并销售水、电、气、暖的情形,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国税部门需要对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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