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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有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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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4 15:43: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2-7-19 10:48

     郑州市2011(14)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才能享受社保补贴。

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

第二款,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登记失业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时须已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或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

  本文所称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自谋职业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灵活就业的,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在6个月以上.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这一条不合理。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信访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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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7-5 10:43:50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2011(14)号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才能享受社保补贴。

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

第二款,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登记失业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时,须已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或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

  本文所称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自谋职业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灵活就业的,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在6个月以上.

    灵活就业人员,本身年龄偏大,不好找工作,为了交纳缴纳社会保险费,全家节衣缩食。本指望着政府补贴一部分,以减少生活压力,为了多拿些退休金,也就咬牙坚持了。可郑州市人社局的领导们,不调查不研究,出台这馊政策,
这一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太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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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7-10 10:11:1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提出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这一表述不准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前提是登记失业状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自谋职业者,已经实现就业,甚至需要雇佣其它劳动者为其工作,显然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是就业形式的一种,灵活就业人员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在6个月以上,即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已经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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