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电费的代收代扣属于物业服务范围,现已转郑州市房管局。供电营业许可证及电费的收取不归工商部门管辖,同时,建议您可向郑州市电业局反映。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1、你所反映的“物业公司高价卖给业主民用的地下室商业用电。”的问题,依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以及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不含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之规定,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2、您所反映的物业公司无《供电营业许可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和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供电营业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颁发。
综上所述,您反映的物业公司“向业主的民用设施销售商业用电,按照商业用电的价格收费,并且不开发票。”属物业服务问题,现帖子已转至郑州市房管局,同时,您所反映的物业无《供电营业许可证》的问题,建议您到《供电营业许可证》的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由于上午单位停电,未将详细情况反馈给您,敬请谅解。再次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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