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信任与支持。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条: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新开办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具备防治污染的条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您所反映的开办在居民楼的饭店不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我局不能为其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1月6日颁布,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请您向相关部门反映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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