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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缴统筹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不合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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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13 16:56: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2-11-8 16:37

我们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没有道理。请市政府领导尽快处理此事,也请下岗失业人员加QQ群“郑州下岗职工具乐部”参加讨论。

补充内容 (2012-7-11 14:51):
下岗职工俱乐部群号?244302890

补充内容 (2012-7-12 21:41):
请向市委书记汇报尽快处理,不可转人社局。

补充内容 (2012-7-12 21:44):
郑州人社2011--14号文件有很大问题。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信访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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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7-16 08:49:4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前提是登记失业状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自谋职业者,已经实现就业,甚至需要雇佣其它劳动者为其工作,显然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是就业形式的一种,灵活就业人员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在6个月以上,即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已经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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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7-17 08:24:59 |只看该作者
郑州人社请详细列出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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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7-17 23:43:38 |只看该作者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前提是登记失业状态,并没有提到要停保6个月呀。我去登记失业社区为什么非要6个月的停保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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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5#
发表于 2012-7-18 08:27:3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根据郑人社就业[2011]14号文件规定,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自谋职业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灵活就业的,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在6个月以上。个人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但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人员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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