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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升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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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龙学府一号强制交房,求房管局为百姓做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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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17#
发表于 2012-8-2 16:35:4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一、        基本情况:
    据开发商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此次交房项目是中原新城“观澜一号” 3、4号楼和“学府一号”1-3号楼,共5栋,涉及交房户约1600多户。经查询:“观澜一号”3、4号楼办理预售证时间时间2009年12月,证号:(2009)郑房管预字第2499号,“学府一号” 1-3号号楼办理预售证时间均为2010年12月,证号分别为:(2009)郑房管预字第2478号、(2010)郑房管预字第2544号、(2009)郑房预字第2486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五大主体”验收合格为交房条件,2012年7月20日取得《五大主体验收报告》后开始交房。据开发商讲,延期交房原因为工程施工延期导致,经了解因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已按合同条款约定给予了赔付。
    二、关于业主反映的交房问题
根据2011年10月12日实施的《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2010年1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010年1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按《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三、延期交房违约责任
开发商延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的违规行为将被记录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业主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权,追究开发公司的责任。我处将继续做好跟踪工作,督促开发公司妥善解决问题,维护业主的基本利益。
    四、中原新城因延期交房问题,业主已多次上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建议由项目所在地航海西路办事处跟踪做好做好业主的稳控工作。
    新建的住宅小区,购房者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的规定执行,如果物业违规收取费用,建议购房者向物价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交房与收取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缴纳物业费不应是办理交房手续的前提条件,交房时不能与物业捆绑,开发商应按合同规定向购房人交房,如果事先没有特别约定,开发商是不应以收取这物业费用作为交房条件。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履行的义务。

点评

升龙业主  据称,上法院,建议,建议,向物价举报,满篇4个字:与我无关!您是路人甲还是打酱油啊,您到底都干嘛了,哪些实实在在的事情您帮着老百姓忙了  发表于 2012-8-3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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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8-2 17:50:27 |只看该作者
郑州房管 发表于 2012-8-2 16: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一、        基本情况:
    据开发商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此次交房项目是中原新城“观 ...

就以上所说第二点  我的合同是在2010年的4月29日签订了。所以开放商是不是要按《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执行,必须要有竣工办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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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8-2 17:55:05 |只看该作者
郑州房管 发表于 2012-8-2 16: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一、        基本情况:
    据开发商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此次交房项目是中原新城“观 ...

就以上所说第二点  我的合同是在2010年的4月29日签订了。所以开放商是不是要按《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执行,必须要有竣工办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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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2-8-2 17:56:4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一、        基本情况:
    据开发商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



什么叫据开发商称,我们投诉是为什么,要是他们称的就是对的话,那还要政府的监管部门做什么?
开发商说什么都是什么了,真搞不明白,难道我们不是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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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2-8-2 17:59:23 |只看该作者
aray 发表于 2012-8-2 17: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一、        基本情况:
    据开发商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

对呀 难道你们 不调查 吗 就是听开发商 说啥就是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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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2-8-3 10:10:01 |只看该作者
就以上所说第二点  我的合同是在2010年的4月29日签订了。所以开放商是不是要按《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执行,必须要有竣工办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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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2-8-3 13:21:54 |只看该作者
这个皮球不好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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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8-3 14:59:28 |只看该作者
榻不是打酱油的
他是开发商的腿子
1995年的那个条列大家看看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成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对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应当同时验收其配套设施。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点评

升龙业主  你要用新规定,房管局说,合同是以前了,新了管不着;你要用老规定,房管局又说,那个作废了。反正就是不带你玩。  发表于 2012-8-4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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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2-8-24 09:23:09 |只看该作者
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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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2-9-2 10:50:00 |只看该作者


大家等的花儿都谢了,咱们养的孩子们(纳税人可是你们的衣食父母呀)怎么还不答复呀?如果不管是,自己辞职回家吧,别丢人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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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2-9-3 09:26:11 |只看该作者
政府心里有老百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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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2-9-20 09:03:20 |只看该作者
无耻开发商  无耻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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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2-9-21 14:34:03 |只看该作者
升龙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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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2-9-24 10:03:50 |只看该作者
无耻的开发商和不作为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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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2-9-28 11:28:34 |只看该作者
无耻开发商  无耻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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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2-10-9 14:26:16 |只看该作者
开发商坑人   所谓的相关部门更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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