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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你敢走出这个门你试试!-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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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1-11-29 11:16:20 |只看该作者
zzsfgj_admin 发表于 2011-11-28 17: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针对网友反映合同问题回复如下:
     榕树公馆一号楼系广厦城市之巅项目的分项目,是任砦城中村改造 ...

请问开发商是否也会遵守合同上关于延期交房超过90天的退房约定呢?请正面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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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1-11-29 15:23:13 |只看该作者
zzsfgj_admin 发表于 2011-11-28 17: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于榕树公馆项目有关问题的答复

       经调查,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榕树公馆项目,位于红旗路与 ...

你们这是在为民请命么?你们这是在为民办事么?说的倒是很轻松!一句现已大部分落实?你了解过这个楼盘的真实情况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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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19#
发表于 2011-11-29 17:37:01 |只看该作者
关于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有关合同条款的回复
网友您好:
看到众多网友的回帖,我们的心情很复杂。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非常理解网友的心情,你们诉说的情况,我们感同身受;作为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我们又只能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解释相关政策。
1、《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应根据违约程度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为体现合同的公平性,违约责任双方应当一致。也就是说,判定一个合同是否公平,一般来说是要看合同双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一致、是否对等。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所签合同中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是应付款的十万分之一每天,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是已付款的十万分之一每天,这表明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违约,都是按照同一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是否有效,应由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无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这一点请网友理解。
现在开发公司出现了逾期交付使用的情况,我们会督促其尽快施工力争早日达到交房标准,也督促其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如果网友还有其它问题,欢迎带有关资料直接到房管局二楼接待大厅咨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点评

被威胁的业主  请问合同上的条款如何能确保开发商执行?有没有保障买房人权利的渠道?开发商只执行对他们有利的,而不执行对他们不利的条款怎么办?  发表于 2011-11-30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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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1-11-29 18:01:49 |只看该作者

zzsfgj_admin 发表于 2011-11-29 17: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于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有关合同条款的回复
网友您好:
看到众多网友的回帖,我们的心情很复杂。作为普通 ...

请回复我这个问题,谢谢:thread-425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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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1-11-29 18:47:28 |只看该作者
谢谢管理员!请问管理员,合同赔偿的日标准为十万分之一,这么低的标准仅仅是同地段,同等房产租金的十几分之一,由于广厦不能按期交房,却要我承受延期带来的损失,这公平吗?这下延期八个月,八个月的租金抵上我半年的工资了,我真的活得好累啊,辛苦半辈子攒钱买套房子,希望能结束漂泊的生活,却没想到如今,钱付了,我却无法按时得到自己的房子,交着贷款还要租着房子住,违约金少的可怜,这对于违法的广厦来说根本不值一提,违法的成本太低了,低的不由自主的都要违法! 我好可怜啊,儿女要养、爹妈要活、自己吃糠喝开水就算了,还连累一辈子为自己辛苦的爹妈,耽搁年幼无知的儿女,相濡以沫的妻子也跟着受苦,都是这个房子,这个开发商,这个丧尽天良的广厦!一拖这么多年,房管如今局的回复是在“执政为民”?还是在为开发商开脱,让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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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1-11-30 16:03:20 |只看该作者
这算是什么回复呀,难道你们一句正在加紧建设就行了嘛?开发商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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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1-11-30 16:07:22 |只看该作者
十万分之一,实在是太霸王了,而且还威胁业主,要是有录音的话,就告他恐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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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1-11-30 16:07:51 |只看该作者
这些开发商太不人道,而且房管局处理结果让人非常的不满意,此事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希望这些事情记者同志也能跟踪到底,将此事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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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1-11-30 16:08:22 |只看该作者
房管局怎么碰到开发商就软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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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1-11-30 16:22:43 |只看该作者
真是不为民做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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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1-11-30 16:29:34 |只看该作者
每天十万分之一,显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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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1-11-30 16:35:07 |只看该作者
太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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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1-11-30 16:35:51 |只看该作者
还有老百姓活的路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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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1-11-30 16:36:54 |只看该作者
真是混哦!老百姓只有被欺负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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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1-11-30 16:37:23 |只看该作者
真是混哦!老百姓只有被欺负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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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1-11-30 16:39:44 |只看该作者
开发商真是牛啊  语言暴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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