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骨科医院与华电郑州机械研究院签订了“土地置换协议”这是事实,问题是这真的是土地置换吗? “置换”顾名思义是以物换物,“土地置换”也应该是以土地换土地。 在国土资源报许丽丽《土地置换须符合法定条件》的文章中明确指出:“……用于置换的两块土地必须面积相当,并且位于同一设区市范围内。……”(文章原文摘录) 然而郑州骨科医院没有土地用以交换,华电郑州机械研究院也没有得到土地,很明显双方属于买卖土地的交易,不属于真正的置换土地。 在这场交易中,骨科医院也承认自己是出资购买土地的交易行为,(本网张丽巧的原文摘录:……海宁表示:骨科医院已经出资购得原华电郑州机械研究院办公区土地25.5亩及所有地面附属物。……)既然是买卖土地那就应依法纳税。呼吁!请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