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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汇PAMA小区的业主,反映我们小区全体业主的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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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9-4 11:14: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5-29 09:06

   :
      广汇PAMA车位租每个车位每月租金480元,车位租赁价格凭什么物业定多少就是多少,物业费是1.88元。是不是违反了相关法律?
          1、《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2、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3、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七条 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4、《郑州市普通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机动车:  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费120--160元/月。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请给予答复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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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9-4 11:42:2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单位对该问题没有行政执法权限。
依据:1、《价格法》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3、《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4、《郑州市普通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其中一项,其主管部门遵照《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其主管部门。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郑州市工商局对您反映的问题没有行政执法权限,请您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再次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taikotu  在2012-9-4 12:00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处理结果我很满意,管理员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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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9-5 09:28:16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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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4-11 16:22:19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广汇PAMA小区收取物业费和机动车地下停放服务费的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物业费的问题。经调查,该小区分三期,其中一期楼号为7、8、9号楼,共518户,于2008年8月交房,二期楼号为1、2、3、4、5号,楼651户,2010年6月交房,三期未建。一期部分业主在购房时签订了《前期服务协议》,二期业主全部在购房的同时签订《前期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物业管理费按1.88元/平方米.月收取。鉴于这种情况,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广汇PAMA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政府指导价。金水区物价局已责成河南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到区物价局办理审批手续。
     2.关于机动地下停车服务费的问题。据局公用处核实,开发建设单位河南广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为广汇PAMA小区负一、二层按套办理有《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明》,具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小区负一、二层用于地下停车位的,租金标准产权人可以自主定价。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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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9-4 11:51:23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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