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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办事咋这么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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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9-7 17:28: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2-9-24 10:34

    按照政策和纪要笫2,'[再就业优惠证2008年底前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岑不足10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社保补贴到退休;

我持[再就业优惠证].我是2008年初次核定;我距法定退休年岺不足10;我为什么就不能享受社保补贴到退休;

我觉得这对我太不公,我于2012420曰上午到市伩访局申诉;058号同志接待了我,问明情况后开个伩叫我到人社局伩访处去;人社局伩访处接待并受理了申诉;也做了很多的工作;也开了协调会;彭处长.陈处长很辛苦;做了不少工作;但因处室不出书面意见;到现在我也没有得到处理结果;

他们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信访条例,超时不作处理对不对;

我请求;按照信访条例規定,出具处理意見;谢谢;;

我的号码是;15*******84;

2012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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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9-11 15:35:3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0
不满意1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zzguojing  在2012-9-13 11:43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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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9-13 11:30:00 |只看该作者
郑州人社 发表于 2012-9-11 15: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我2012年4月20日的申诉你已受理至今己近5个月,都没有给结果,现在又一次受理,不知道啥时侯才能给结果;难道这个诉求,就这么难以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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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2-9-17 15:32:1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2012年4月20日,网友郭**代女儿崔**来我局信访接待室反映市职业介绍中心未给其办理延续社保补贴问题,我局有关处室和市职业介绍中心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期间已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多次当面沟通)。现将我局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崔**,女,身份证号为412*******11 ******,1968年11月出生。崔**于1997年下岗失业,2004年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身份申请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号为00806379,系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存档人员。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郑政办【2007】17号)文件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可享受三年的社保补贴。《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社【2006】12号)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先缴费,后补贴”。崔**女士2008年8月25日初次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崔**2007年已在市职介中心办理社会保险代缴手续),市职业介绍中心按规定进行审核,并为崔**办理了“2007年7月—2008年6月”的社保补贴(崔**享受一年的社保补贴后至2008年7月1日,仍未满40周岁),至2010年6月,崔**已享受社保补贴满3年。2010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意见》(豫人社[2010]68号),文件规定“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根据此规定,市职介中心给予崔**办理了1年的社保补贴延续手续,至2011年6月,崔**已享受4年的社保补贴。
      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资金完全来源于国家和省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每年国家都要进行审计。根据 2008年《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到2011年底到期。崔**属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2011年6月底其所享受的社保补贴优惠政策已经到期(享受三年社保补贴后,又延长一年,共四年),市职业介绍中心若再为崔**申报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这一年度的社保补贴属于违规。
      2011年7月,郭**代女儿崔**办理延续社保补贴时,市职业介绍中心社保补贴窗口工作人员已经多次耐心告知郭**,当事人享受的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按规定已享受完毕。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就业【2011】14号)文件之规定,如果崔**继续申请社保补贴,需将《再就业优惠证》更换为《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且年满45周岁,经批准,方能继续享受社保补贴。
       郭**自述崔**已换发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已被金水区人社局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若情况属实,经当地人社部门就业援助后仍未实现稳定就业,崔**在年满45周岁以后,经个人申请,人社部门批准同意,市职业介绍中心将按文件规定做好社保补贴工作。
      需要再次说明的是,按照国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先缴费,后补贴”,市职介中心是2008年8月为崔**办理社保补贴,但补贴的是2007年7月到2008年6月底的社保,也就是说,崔**是从2007年7月开始享受社保补贴的,不是2008年;2007年7月,崔**才年满38周岁,就是到2008年8月,崔**也不满40周岁,不属于“4050”人员。
                        

点评

zzguojing  按这位领导所说;你只能41岁申报,享受时你才够40岁;这样对吗;2008年規定,年底前够40岁可以申报;没说非41岁呀;'4050'是个杠,如果不够杠,谁会违規去批;  发表于 2012-9-20 14:20
zzguojing  2008年职介中心发布,4050人員是指,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50岁,女年滿40岁者;凡达到这个条件可申报,否则是不能申报的,社保补贴是按年度办理的;  发表于 2012-9-20 12:34
zzguojing  这位人社局的领导回复没有实事求亊,虚构情节,答非所问,崔**既然是2008年8月初次申报,为什么2008年7月1日就享受了一年补贴后呢;没有申报,就能享受吗;  发表于 2012-9-20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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