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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李村强制妇女结扎,不人道的行为(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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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9-10 16:46: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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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计生委

处理时间

2012-11-20 10:54

           庙李村的计划生育政策没有人性,在育龄妇女生一胎后强制上环,二胎后强制结扎。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并沒有如此规定,这是违背妇女意愿,剥夺妇女权利的违法行为,庙李村的计生人员也没有人性,在妇女上环有身体不适的或妇不适合结扎的也天天催其上环、结扎,用各种手段威逼利诱,行为野蛮,如同强盗。对肓龄妇女的身心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庙李村的强制性的计生行为临驾于法律之上,无视法律的存在,在当地横行己久,村民对此怨生载道,敢怒而不敢言,希望金水区计生委、市计生委、省计生委关注此事,制止庙李村的这种野蛮行为,还村民一个和谐的计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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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9-18 16:16:47 |只看该作者
您好!感谢您对金水区人口计生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的问提,我们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三十四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对于育龄群众来说,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就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主、自愿并负责任的选择和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这些措施应当是安全、有效、适合自身特点的。知情选择不等于“放任自流”和无条件的“自由选择”,而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现行的各种避孕节育方法,其性能、副反应、优缺点及有效率等,各有差异。对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来说最信赖和最易接受的是安全、有效、简便、长效的避孕节育方法。输精(卵)结扎、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等长效避孕措施具备上述特点,一直是广大育龄群众的首选避孕方法。不仅避孕效果好,而且可以有效提高育龄夫妻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比较而言,长效避孕措施是理想的最佳选择。如果属于身体原因,不适宜上环的,可向村(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出申请,经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有证明证实不适宜上环的,按照建议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方法。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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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9-19 18:03:46 |只看该作者
金水区计生委的解释有理有据,但请省市区的计生领导们考虑一下,以后加大宣传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力度,使群众了解知情选择的含义,真正做到知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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