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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文广新局违法执法何时醒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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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9-19 20:29: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文广新局

工作时间

20851小时:16分钟

郑州文广新局违法执法何时醒悟?
2011年6月29日上午10点半左右《今日河南网》的郑州办公区突然出现了郑州市文广新局的三名执法人员(耿强、朱波和徐峰)他们以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六条一款规定对我们的网站实施查处。《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六条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设立报刊记者站。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根据以上法规我们是合法备案的网站,不是报刊,更谈不上与记者站沾边了。根据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之规定和根据国务院2006年7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的执法权界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以上三人的执法依据和执法内容已构成越权执法、错误执法的直接后果。
可是从29日上午10点半至下午17点半(左右)耿强、朱波和徐峰和司机在所谓的执法过程中,连续盘问网站领导和员工长达7个多小时。他们进进出出、高声喧哗、乱翻东西、用我单位的电脑聊天、然后有的睡觉、有的打电话,趾高气扬,并扬言查扣网站的全部设备,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执法形象,使单位员工身心受到巨大伤害。随后他们强行查扣三名员工使用的三台电脑主机、抄走今日河南网网站网页设计保密样图、书籍和大量资料,并将主机内数百万字的河南省情资料和大批商业信息违法带走,造成机内大批商业秘密有被泄露的危险和资料无法使用。
郑州市文广新局的耿强、朱波和徐峰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查扣今日河南网设备的,然而该法规定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如今一年多时间已经过去了,我们迟迟等不来处理结果,不知道这些执法者是有法可依还是无法无天?
如今我们投资200多万元的网站以莫须有的罪名被搞垮了,我期望我们的党和政府给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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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9-24 12:29:16 |只看该作者
以法律为准绳,以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为准。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0
不满意1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卢建立  在2012-9-25 10:09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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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9-25 10:14:48 |只看该作者
一审郑州文广新局败诉,他们活动后才发回重申,如果他们有理早判我们输了,活动半年才如此结果,可见他们太可怜了。也许脸熟面花的,该知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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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9-25 10:15:59 |只看该作者
一审郑州文广新局败诉,他们活动后才发回重申,如果他们有理早判我们输了,活动半年才如此结果,可见他们太可怜了。也许脸熟面花的法院也不好不给面子,该知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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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9-25 10:34:31 |只看该作者
作为政府的一级执法机构去活动、掩盖自己的错误,人民群众还有好日子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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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9-28 09:15:46 |只看该作者
如今我们投资200多万元的网站以莫须有的罪名被搞垮了,我期望我们的党和政府给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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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0-9 17:00:45 |只看该作者
可怜自知违法不改,自有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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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0-9 17:04:49 |只看该作者
人可以没无知,但不可以没有良心,如果没有良心,将会遭天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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