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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为什么不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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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9-19 22:18: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郑州市普通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机动车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费120--160元/月。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在郑州市大部分小区的地下停车位都不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郑州市普通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为什么允许住宅地下停车位不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二、开发商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为什么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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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9-20 09:08:01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的帖子已看到,我们将尽快给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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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9-25 17:37:32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地下停车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又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收取。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点评

taikotu  为什么住宅地下停车位不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发表于 2012-9-25 23:22
taikotu  《郑州市普通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机动车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费120--160元/月。  发表于 2012-9-25 23:21
taikotu  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郑州   发表于 2012-9-25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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