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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内容的咨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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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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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9-25 16:05: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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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委

处理时间

2012-9-25 16:55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

  (二)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经按照规划设计建成,并经验收合格;

  (三)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请教其中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

包括哪些内容的验收?这条是不是指的我们平常说的要有竣工验收备案表?谢谢!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房管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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