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广新局被法院判决一审败诉
———应当视为扣押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2012年3月26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行初字732号}依法判决:本院认为,被告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具有对辖区内设立的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其对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3号楼2单元2102室进行检查,并对卢建立作出的抽样取证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防止证据损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辩称其不属于一个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具体行政行为应指的是处罚行为,不是本案所诉行政强制措施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被告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所诉行为的法律文书《抽样取证通知书》里书面记载的行政相对人为卢建立,被告称卢建立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抽样取证通知书》所依据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被告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即未提供扣押七日内对该抽样物品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也未提供可以延期扣押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当视为扣押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的郑文广新抽证字[2011]第0000107号抽样取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整,本院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炳
审判员:董俊杰
审判员:李 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崔展飞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章)
(后附1页和最后两页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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