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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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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坐郑州公交到底要不要收行李费,你们回复的不对!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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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9 13:25: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政府法制办

处理时间

2012-1-10 19:19



多调研一下,站公正立场看问题,不多说,见图,看当年新条例实施时媒体等的反应,看修改条例的初衷,为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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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9 14:00:48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感谢你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物品体积或占地面积,与免费携带物品体积或重量属于不同的概念范围。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msdck  在2011-12-9 14:07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你真有才啊,看上面最后说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会影响收入较低的群众乘坐公交车,要是不同概念,要是可以收费,这句话有必要存在吗?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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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2-9 14:07:45 |只看该作者
你真有才啊,看上面最后说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会影响收入较低的群众乘坐公交车,要是不同概念,要是可以收费,这句话有必要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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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2-9 15:06:03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如你需就地方性法规条款进行解释,可向人大法制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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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2-10 10:20:53 |只看该作者
照这网友的观点,那都不需要搬家公司了,搬家时直接大包小包直接坐公交车都行了,请注意公交车的公益性质,带的行李过多,你会侵占其他乘客乘车的权益,过多的行李应该按占地面积收取费用,我认为修改的好,有些打货的人,带那么多的货物,又不想打的,坐公交车,人家司机多收他一元行李费还不满意,就因为他们带的行李太多,其他人连车都挤不上,我认为,对这些携带行李过多的,应该收取行李费,否则你可以打的去,别影响其他人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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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12-10 14:58:25 |只看该作者
  顶,公共交通资源是一种公益的、有限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服务资源,整个社会成员应该公平的享受利用公共交通资源所开展的服务。如果对上车的物品不仅没有体积限制,并且还免费,那不是个别人就可以把公交车全包了?只要你在起始站上,公交车就成了你的包车了?

  这样对于其他的社会成员难道不是一种不公平?

  对于一个文明、进步、有序的社会而言,作为这个社会的一份子,不能仅仅想着自己的利益,而置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不顾。你是社会的一员,但你不能代表整个社会,你的自身价值也只有放在整个社会里面才能得到体现。当我们疑虑的时候,请站在更改的角度上,站在他人的角度上来考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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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2-10 15:11:35 |只看该作者
  诚然,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不是个别人的文明进步,而是整个社会,包括低收入群体、特殊群体等,共同的文明进步。但是,也要兼顾基本的公平和正义啊!
  现在,舆论中弥漫着一种廉价的同情,认为弱势者就是天生的正义,这是错误的。社会有必要向它的构成的所有群体提供基本的保障,但这应该是在法律、法规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街边无序的违章摊点、在大街上飞驰的机动三轮车、城中村里面越建越高的违法建筑,只要是斗硬取替了,总有人在旁边说什么,经营者、驾驶者也是残疾人、外地人,多困难啊!多可怜啊!包括新闻媒体在内,把正常的执法活动妖魔化。
  换个思路,如果收入低、情况特殊就是违法的理由,那二七塔前早就成自由市场了。希望政府能对违法行为较真儿、斗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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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12-10 18:54:03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网友你好,感谢你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注。你的意见很中肯,但最后跑题了。网友对政策法规的解读,也很有代表性。公益性事业发展的程度以及覆盖面,是与本地域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是一个逐渐前行、逐渐进步、逐渐完善的过程,如果一蹴而就、一步到位,反而会造成社会新的不公平。我们将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市民参与到法规、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从而让政策法规更具科学性和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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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12-12 09:13:53 |只看该作者
晓听枫雨寒 “ 如果收入低、情况特殊就是违法的理由”  请说话注意形象,现在讨论的就是违法不违法的问题,上次修订的意思也就是考虑低收入人群的实际,和违法扯的上吗?只要是正常的人,可能会拿的东西稍大一点,而且一年可能也就那么一回,说到搬家,你要把公交车前门拆了让你的东西上去吗?只要你还精神正常,相信你不会做这等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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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12-12 19:56:12 |只看该作者
  首先感谢msdck对我健康的问候,你费心了。我非常羡慕msdck这种众人皆醉我独醒的良好感觉。但这样一个“正常人”的观点,我确实不敢苟同。首先,法律、规章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的普适性,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难道msdck就不懂。法律法规对msdck这样一个“正常人”适用,对其他“非正常人”同样适用,不能说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到了msdck这样的“正常人”这里就不适用了。把自己游离于社会之外,还感觉良好,自诩为“正常人”,真是可喜可贺啊!
  其次,难道火车站拉货进货的商贩们就不是“正常人”了?难道过年回家,提着大件行李的农民工朋友们就不是“正常人”了?按照msdck的观点,这些人都是不正常的的人?难得在纸醉金迷的物质生活中,msdck老兄还保持这样一颗童心,大人干不出这种事儿啊!

  对于“正常人”msdck,我真替你着急,上班时间不上班,左手搓脚泥,右手拿鼠标,吸着凉气,流着哈喇子回帖,你说你这是哪门子“正常人”啊?少拿自己当群众发言人,少拿自己当正义大侠,整两句词儿,就准备唱半天的戏了?你唱不下去的,别拿无知当个性,拿信求当时尚,范德伊彪说过,是龙就得盘着,你是虎就得卧着。摆正位置,认清自我,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真的,我这也是为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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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12-12 20:14:05 |只看该作者
  说实话,我被“正常人”msdck逗乐了,被他的“纯真”逗乐了,活脱脱的一个金刚葫芦娃。照这位仁兄的意思,立法干啥,只要是“正常人”,按照“正常人”逻辑和行为准则,完全可以使目前的社会“正常”有序,一位成年人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能把自己的无知和幼稚赤裸裸的暴露出来,需要多么大的勇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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