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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补差价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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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14 09:11: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2-3-23 10:02

做为老百姓,我们不可能熟知政府的相关文件,当我们迷惑时,第一时间就是问相关的部门,看相关部门的解释。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一种政府性扶持,尽管本次选房前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相比之前的选房程序已经有了较大改善。
关于补查价的问题到现在仍不是很明白,望房管局的领导能够详细解释说明。
一:fczw/fro ... nswer&id=126368
这是2011年12月23日局长信箱的回复,超出应享受面积不用补差价,到房产上市交易的时候一齐补
二:fczw/fro ... nswer&id=133127
这是2012年3月12日回复的关于补差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2011年9月22日)中第一项“加强销售管理”第三条,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也就是说,在两个回复中间,市政府应该又出台了相关补差价的政策。
如果是这样的话,请公示相关政策;如果不是的话,是否可理解为局长信箱工作人员对政策不熟悉,回答的情况误导了选房的人员?
请公示告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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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3-14 09:24:0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将尽快给您回复,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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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3-21 10:38:1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8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人以下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购房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3人以上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部分,购房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70或者90平方米的部分,购房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91号)文件规定,凡执行189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超出享受面积标准部分在签订合同时,超出的每平方米按照购房单价30%的标准缴纳。
      感谢您对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仍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67883316  6788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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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3-27 14:28:57 |只看该作者
答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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