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田国振,男,汉族,现年41岁,住新郑市孟庄镇碾卢村七组。为维护国家利益,打击破坏土地资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损害群众利益,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隐瞒事实真相,利用职务之便,制造假账,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地面附属物赔偿款。 2009年冬,快到春节了,为响应政府号召,配合政府工作,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在南水北调中线潮河段碾卢村地界,我(田国振)承包槐林102亩,按国家标准我能得到多少补偿款和赔偿款,我也不知道,还有102亩槐树,这些问村民组组长他说他也不知道,就给我打了叁拾伍万元,槐树村长叫他妻哥锯走卖了,打款时,村民组和村委没一个人和我协商过,更没征得我同意,我更不知道这35万元是如何算来的。 根据以上事实,村长田国妞利用职务之便,无视党纪国法,欺上瞒下,骗取国家占地补偿款。对下欺骗村民,侵害村民利益,侵占个人补偿款数额巨大,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更进一步的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伟大形象,给广大受害村民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团结向上的生产生活环境。 我叫田国振,住新郑市孟庄镇碾卢村七组。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郑民三终字第275号。我承包的槐林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但是裁定书已拿回一年多了,合同无法履行,原因是: 2010年12月份,村长田国妞指派卢成亮等10多人,将我的102亩槐林毁坏和砍伐,现在南水北调挖出的土,就在原林地上堆放,有10几米高。当时毁坏我的槐林时,我还报过警,新郑市林业派出所,孟庄镇派出所都出过现场。当时田国妞怕事情闹大,又怕我向上级反映,2010年12月30日,以沙场占地的名义,往我的一本通上打了35万元,打钱时来拿走了我的一本通、身份证复印件。后来还我一本通本才发现我的本上根本没钱,35万元就在我的一本通上只停留了2天,到2011年元月2号就转走了。转给田国妞20万元、卢永彬15万元。我就去问田国妞、卢永彬给我补偿的35万元,你为什么又转走了,他俩说,让我领到判决书再说。 2010年3月份,第七村民组召开群众会,协商收沙岗地时,七组组长田保国受村长田国妞指派,带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8个人,领头的叫许峰,也参加群众会,目的不让群众说话,群众很害怕,部分群众被吓跑,群众会没开成,我就报了警,出警的是孟庄镇派出所赵红亮警官,当时赵警官作了录音录像。在这次开群众会之前,村长田国妞、村民组组长田保国已经将这些土地卖出去了,并向群众说这些土地卖了26万多元。 2010年5月份,新郑市法院岳庭长到槐林地勘察现场时,七组组长田保国打电话叫来4个黑社会人员,其中还有许峰,对群众法院工作人员恐吓、谩骂,不让群众说话。 2010年6月份,法院开庭时,田保国又带领黑社会人员5个到庭审会场闹事,被岳庭长提出警告,并要报警,田保国给每个人发烟后才让五个人退出法庭门外。 2012年8月16日下午7点多,田保国开车拉了黑社会4个人到我家恐吓我的家人说等国振回来给他说一声,以后村上事,别人的事,不让他管了,下次来就不客气了。因我当时不在家,回来听家人和邻居说的,开车走时,把邻居门口的板凳都撵坏了。 根据以上情况和村长田国妞,七组组长田保国私自变卖土地为坟地(40亩)侵害村民利益,以恐吓强迫等非法手段剥夺村民的合理利益诉求,恳求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对非法侵害村民利益,剥夺村民的知情权、话语权的人和行为进行追究和曝光,并要求田国妞、卢永彬立即退还私自转走的我的沙场占地补偿款35万元,对我造成的重大损害应承担责任。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2011】郑民三终字第275号 1、 田同顺槐林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应继续履行。 2、 碾卢村第七组村民组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土地原状。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58条田国妞、卢永彬从田国振直补一本通上私自转走的35万元沙场占地补偿款立即返还。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59条已给承包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田国振 1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