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不处理不办车检,车管所“捆绑车检”属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无论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还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都明确表示,只要车主提交了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就应当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而且都没有规定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可以作为不予年检的事由。
“因此,《机动车登记规定》作为一个部门法规,其规定本身就违法了。”
车辆检测是单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车主因不遵守交通规则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罚款,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予以处理。
所以,车管所捆绑未处理违章为由不办车检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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