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的各位领导,你们好,我是惠济区金蓝湾小区的业主。我们小区的居民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气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房第二个采暖季后供暖。小区一期与二期的居民分别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5月交房,已经到了第二个采暖日,仍无供暖,与物业沟通,回应讲是第二个采暖季“后”,多一个“后”字,与国家有关规定是相悖的,按物业的说法供暖时间更是遥遥无期。小区老人、孩子居多,冬天无暖气会给居民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我们当初购房也是看中小区冬季有暖气的条件,对于开发商这种“延期供暖甚至是不供暖”的违约行为,小区居民希望房管局相关部门能严厉处罚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帮助人民群主解决这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