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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居民生活,希望给予查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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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10:00: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工商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13-3-20 15:37

郑汴路东明路恒泰国际小区3楼,都是三无的小宾馆,人来人往的,已经严重影响本小区居民的生活,希望工商部门尽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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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1-7 16:42:5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无证宾馆的问题,根据郑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郑证照联[2010]1号)的相关规定:“公安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或备案的旅馆、印章刻制、娱乐场所、典当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等经营活动,以及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公安部门许可或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
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再次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支持、理解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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