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价公[2010]1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消防、安防以及小区物业用房等非营业性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律纳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内,严禁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
可是2010年10月在位于郑州市金水路与沙口路交叉口向北30米的汉飞金沙国际小区,在与业主签定购房合同时,依然向业主收取了有线电视初装费,在办理房产证之前,河南光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又向业收取测绘费及工本费,另外物业公司收取1.5元每平方物业费同时另收按平方摊的安防费请物价局调查解决,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