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经了解,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或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新建商品房屋如果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归投资人开发商所有的地下车库,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进一步的约定。
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我市执行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国家的政策,开发商不得出售、附赠。但是,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只要在不妨碍防空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出租等形式供业主使用,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关于高价出售车位的问题,请向物价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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