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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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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23 12:34: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永威东堂的车位销售又给我打电话了,我问他有产权没,他说没有,我说没有产权你为什么卖,他说不是卖,是使用权转让,我说你没产权怎么会有使用权,他说你问领导去,我不知道!
我又问他你们这一个车位20多万的价格是根据什么制定的?是否得到物价部门的审核审批,他说是领导定的,我问他是哪个领导,他说你爱买不买,别以后后悔!
这就是永威东棠的态度!我们业主的权益在他们面前都到哪里去了?
请相关部门认真调查这件事,在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今天,不要让我们这些老百姓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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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11-23 15:25:1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安排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将尽快给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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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11-27 15:23:0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经了解,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或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新建商品房屋如果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归投资人开发商所有的地下车库,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进一步的约定。
      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我市执行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国家的政策,开发商不得出售、附赠。但是,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只要在不妨碍防空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出租等形式供业主使用,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关于高价出售车位的问题,请向物价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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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1-27 16:58:09 |只看该作者
其实大家都知道小区的一切成本都摊在购房者的身上了,但就这问题政府就是不管,为什么呢?受益者哪会说自己的事啊!这就是政府无作为的表现,有这些无作为的单位可想而知我们的未来多美好啊!大家准备开始享受受罪的滋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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